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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龙顺与被告潘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顺,潘树才,杨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胡龙顺。被告潘树才。被告杨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顺诉被告潘树才、杨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据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预交的另78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曹耒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