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龙顺与被告潘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顺,潘树才,杨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胡龙顺。被告潘树才。被告杨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顺诉被告潘树才、杨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据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预交的另78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曹耒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