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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晓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平,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蓝田县,2010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3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婷婷、被告人李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晓平推门进入济南市市中区代某某、吕某某租住处,趁代某某、吕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代某某苹果5S手机(价值4410元)、吕某某苹果5手机1部(价值2025元)。盗窃价值共计6435元。同日,公安人员接失主报警后根据线索在济南市市中区手机店内将被告人李晓平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代某某、吕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济南市市中���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4)127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淄博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晓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晓平的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王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桂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