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知)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厦门金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大成连路6号华杰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方晞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雪芳,女,1969年2月7日出生,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厦门金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5-47号13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魏定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树蔚,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6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甄珂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亓 蕾书 记 员 刘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