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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顾某某,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