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世平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平,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赵世平,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平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世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世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