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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管松银、管照峰与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松银,管照峰,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松银,男,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照峰,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马钢第三钢轧总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长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管松银、管照峰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松银、管照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松银、管照峰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松银、管照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管松银、管照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