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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尧海与丁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丁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