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51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20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中国建设银行的自助银行内,发现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遗忘在该行ATM机内,遂使用该卡冒领现金人民币1.5万元。另查明:1、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德化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银行个人账户查询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冒领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金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龙川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