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法定代表人吴学宏,该公司董事长。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咸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更改了涉案楼盘双保东尚小镇名称,赔偿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汇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支付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8800元。二、(2013)咸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浦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