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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非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龙强、许阿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龙强,许阿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龙强,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阿妹,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4)第90(集美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陈龙强、许阿妹缴纳社会抚养费1958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