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翁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务工人员。曾因吸毒于2005年12月被行政处罚;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于2014年1月、4月被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4)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留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翁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当场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4年4月8日被行政处罚。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翁某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提供了本人照片及身份信息,支付人民币100元后伪造了c1型机动车驾驶证1本,并持该假证驾驶机动车。2013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翁某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该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扣押,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翁某因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行政处罚。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翁某的驾驶证上内容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文与样本印文非同一。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及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移交、处理清单,质证笔录,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曾因吸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止)。二、伪造的驾驶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付韫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