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罕与被告重庆金诺物资有限公司,谢文杰,耿成建,胡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罕,重庆金诺物资有限公司,谢文杰,耿成建,胡崇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李罕,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金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综合楼312号。法定代表人谢文杰,总经理。被告谢文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耿成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崇理,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富州支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罕诉被告重庆金诺物资有限公司、谢文杰、耿成建、胡崇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耿成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依据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李罕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