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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春玉、闵哲植与杨德华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玉,女,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闵哲植,男,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杨德华,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李春玉、闵哲植与被执行人杨德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农(2011)裁字第0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玉、闵哲植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玉、闵哲植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德华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东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农(2011)裁字第0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农(2011)裁字第08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丽华执行员  高新泽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