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兴商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宏华,徐海萍,徐良锦,肖秀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商初字第00033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海云,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华。被告徐海萍。被告徐良锦。被告肖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宏华、徐海萍、徐良锦、肖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