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金朝、朱燕飞与朱燕飞、朱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号原告朱金朝。被告朱燕飞。被告朱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朝诉被告朱燕飞、朱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金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