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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贺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吴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140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福荣,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姜宁波,男,汉族,系被告贺某某女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无业。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安进,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2015年1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炯明审 判 员  郭桂林人民陪审员  袁细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