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杨某甲,女,1980年出生。被告程某乙,男,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