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杨某甲,女,1980年出生。被告程某乙,男,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