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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何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何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全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广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毅,男。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