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华书店解放路书店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委托代理人王呐被告太原市新华书店解放路书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33号。法定代表人曹笑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新华书店解放路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