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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与被告张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臻,汪怀芝,张国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孔令臻,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工人。原告汪怀芝,女,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工人。被告张国圣,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湖北楚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在沙洋县长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与被告张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臻、汪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臻、汪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孔令臻、汪怀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