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与被告张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臻,汪怀芝,张国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孔令臻,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工人。原告汪怀芝,女,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工人。被告张国圣,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湖北楚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在沙洋县长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与被告张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臻、汪怀芝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臻、汪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臻、汪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孔令臻、汪怀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