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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刁玉明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玉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1号申请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继敏,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耀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润峰,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刁玉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XX,鹤岗市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因不服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永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耀明、丁润峰,被申请人刁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刁玉明与永大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刁玉明以自有的118.55平方米砖草结构房屋,与永大公司拆迁调换永大公司开发的崎峰小区两户住宅楼及一户车库,并对具体面积以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协议中还约定竣工日期超过18个月后,甲方(永大公司)按每月200元支付乙方(刁玉明)房租费等条款。该楼房竣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刁玉明申请仲裁要求永大公司履行协议立即为其办理入户手续。仲裁庭审中刁玉明增加了要求永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请求。庭审后刁玉明向仲裁庭递交了《书面意见书》放弃了要求永大公司给付延期租金的请求。鹤岗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永大公司与申请人刁玉明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信守。裁决:一、永大公司与刁玉明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后的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超出面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办理;二、永大公司为刁玉明办理入住手续。裁决书送达后,永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称:1、刁玉明在仲裁时的请求为立即办理入户手续和支付房屋租金,没有对超出面积的事项进行请求,而鹤岗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第一项是对超出面积进行的裁决,属于超范围裁决;2、裁决的第二项内容,虽然刁玉明申请仲裁时提出了该项申请,但是仲裁庭开庭时没有审理,就直接作出了裁决。故鹤岗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刁玉明服从仲裁裁决,并答辩称:1、仲裁裁决的两项内容都是我所申请的内容,我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仲裁事项第一条提出要求永大公司履行协议,而协议第4条就是“准确面积按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仲裁委依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的裁决,没有超范围;2、仲裁委对全案进行了审理,没有没经过审理就裁决的情况。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永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刁玉明提供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一份,证明当时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的条款,是双方认可的。申请人永大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这次庭审审理的是撤销仲裁裁决问题,该证据与案件无关。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大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该《协议》第4条内容为“准确面积按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刁玉明在鹤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请求事项的第一项是“要求永大公司履行协议立即给其办理进户手续”,双方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第4条约定了“准确面积按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该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在出现安置房屋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符情况时应进行处理的条款,且办理入户手续的前提必须要解决房屋超面积问题,故鹤岗仲裁委员会对房屋超出面积的事项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并无不当;永大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鹤岗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本案的过程中存在“对刁玉明办理入户手续的申请没有进行审理就作出裁决”的情况。综上,申请人永大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仲裁委在裁决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永大公司的申请不能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鹤岗仲裁委员会(2014)鹤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厚审 判 员  高红娟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