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毛家艳与易鹏、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毛家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鹏,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勇,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告易鹏之夫。被告刘金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胡玉敏,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系被告刘金华之妻。原告毛家艳诉被告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祖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家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易鹏、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华、胡玉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家艳诉称,易鹏、刘勇系夫妻关系,刘勇系刘金华、胡玉敏夫妇的儿子。2013年5月,刘勇因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经人介绍找毛家艳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时约定,待医保报销后,就立即将借款偿还。刘勇偿还10000元后,剩余3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经毛家艳多次索要,刘勇、易鹏、刘金华、胡玉敏于2014年重新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将原40000元的借条原件收回。诉讼请求:判令刘勇、易鹏、刘金华、胡玉敏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刘勇、易鹏辩称,毛家艳起诉属实,我们因为经济困难,才没有偿还剩余欠款30000元。被告刘金华、胡玉敏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易鹏、刘勇是夫妻关系,是刘金华、胡玉敏夫妇的儿子、儿媳。2013年6月1日,刘勇因治病需要,先后向毛家艳借款40000元,约定待医保报销后,就立即归还借款。之后,刘勇向毛家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对下欠借款30000元,易鹏重新给毛家艳办理了借条,刘勇、刘金华、胡玉敏在借条上签名。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应视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毛家艳的诉讼请求有借条等证据证实和易鹏、刘勇在庭审中的自认,本院予以支持。刘金华、胡玉敏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毛家艳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