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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佳维与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周佳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维诉被告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45.00元,减半收取32,92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周佳维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丁华春审判员 鲁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宝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