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邵宁,男,1975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文和斌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文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邵宁存款人民币14435元(含诉讼费325元、执行费1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满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