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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周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亚,农民。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5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周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亚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