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青州市诚成煤业有限公司与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诚成煤业有限公司,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号原告��州市诚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267号。法定代表人李诚,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兴忠,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阎伟。本院在审理青州市诚成煤业有限公司诉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诚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