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与汪小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汪小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组织机构代码:74452553-9。法定代表人石仁昆,该公司经理。被告汪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共计人民币580元,由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