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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忠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乔永红,局长。被执行人王忠海。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和审查。经审查,2010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0)8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大冶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8.8359公顷���建设用地11.9776公顷、未利用地5.481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6.295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工程建设用地。2011年3月23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发布《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对征收土地位置(本次征地位于陈贵镇洋塘村和南山村境内)、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其他事项进行了公告。2011年10月17日,大冶市陈贵镇人民政府发陈政发(2011)5号文件《关于印发〈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区房屋搬迁和土地征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指挥部,开始征地工作。2012年7月1日,陈贵镇铜山口铜矿库区移民搬迁指挥部(甲方)(以下简称指挥部)与王忠海农户(乙方)签订《铜山口铜矿库区农户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乙方王忠海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在工程建设��体规划红线内,面积62.57平方米,应补偿款32621.75元。签订协议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室内物品,建筑物、附属物由指挥部组织集中拆除。同日,王忠海领取补偿款32621.75元,但至今没有腾退房屋。2014年2月25日,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冶土资征补告(2014)01号《关于铜山口铜矿尾砂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4年3月5日,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所出具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认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周家园尾矿库的安全度为险库。存在着渗漏、坝体失稳、洪水事故、溃坝事故、冲刷破坏、淹溺事故等危险。被执行人王全湖被征收的房屋在险库周边,如不及时拆迁,有重大生命及财产安全。2014年6月4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冶政函(2014)60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大冶市国土资源局请示的方案。2014年6月18日,指挥部(甲方)与陈贵镇洋塘村(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征地位置、面积及地类。二、征地补偿三费及标准。三、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和标准。四、征地补偿安置费付款方式。五、交地时间。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日,指挥部发布关于洋塘村十组征收土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公告(陈迁指告(2014)03号)。内容:按冶政函(2014)60号要求,指挥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洋塘村对洋塘村征收土地范围内各组和农户的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逐一进行了丈量、清点、登记和核实,对相关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现场调处。现将洋塘村十组土地面积和地面附着物调查结果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洋塘���申请核实。2014年7月8日,指挥部和洋塘村发布《关于发放征地、安置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内容:指挥部已于2014年6月18日与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款拨付给村。请村五、七、八、九十、十一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于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到洋塘村委会核实确认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及地面附着物(青苗或树木)补偿数据后,办理领款手续。2014年7月2日,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向王忠海发出询问通知书,并于同年7月4日对王忠海询问,7月7日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同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忠海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搬迁腾空已被依法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且于2014年7月17日送达了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忠海对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鉴于上述事实,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对王忠海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7日,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已对强拆活动社会稳定风险作了评估,并就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预案提出了相关建议。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忠海申请强制执行,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807号)。2、2011年3月23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3、陈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区房屋搬迁和土地征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陈镇发(2011)5号)。4、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铜山口铜矿尾砂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冶土资征补告(2014)01号。5、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冶政函(2014)60号)。6、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7、黄石市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2011)55号)。8、黄石市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1)6号)。9、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冶政发(2007)39号)。10、2014年6月17日指挥部与洋塘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付款凭证。11、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王三房湾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红线图。12、指挥部《关于洋塘村八组征收土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公告》(陈迁指告(2014)01号)。13、指挥部《关于征地补偿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陈迁指告(2014)05号)。14、大冶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公告》(冶土资告(2014)01号)。15、大冶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注销公告》(冶土资告(2014)02号)。16、2014年7月8日指挥部、村《关于发放征地、安置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17、评估公司对每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及送达评估结果的送达回证。18、大冶市国土资源局《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19、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款领取通知书》送达回证。20、指挥部的证明,专户存款600万元。21、指挥部《关于要求责令王全湖等十四户交出被征土地的报告》。22、有关证人证言。23、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4、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5、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所于2012年3月30日、2014年3月5日出具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周家园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6、王忠诚等四个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27、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强拆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12月25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被执行人王忠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并按照听证程序的规定,发表了质证和辩论意见。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周家园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被执行人所在房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函(2010)807号批复,征收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王三房湾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作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工程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安全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王忠海的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面积62.57平方米。拆迁指挥部代表大冶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有关征收房屋和征地公告后,与被执行人王忠海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王忠海领取补偿款32621.75元。被��行人王忠海领取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后,又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王忠海作出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王忠海既不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该征收房屋上的土地。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所对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山口矿周家湾尾矿库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和评价,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执行人对此安全隐患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对王忠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申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征地补偿拆迁方案和协议中已为被执行人王忠海及家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部门也作了充分的评估分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润民审判员  李顺喜审判员  黄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