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黎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易某某。原告黎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黎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