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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俞长征与宛智慧、肖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长征,宛智慧,肖林,何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65-1号申请人:俞长征。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宛智慧。被执行人:肖林。被执行人:何基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芜民一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宛智慧、肖林银行存款拾万元(¥10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