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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史焕亮与张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焕亮,张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史焕亮,男,汉族,住临渭区龙背镇。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男,汉族,住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电科技园。负责人原延会,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史焕亮与被告张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焕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焕亮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焕亮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焕亮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