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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被告人陈某从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2×××66的信用卡,后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8月15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24941.20元。被告人陈某持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登报等方式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并已取得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3、证人赵某的证言;4、报案书;5、信用卡申领材料;6、信用卡催收电子档案;7、上门催收单、催款通知单;8、信用卡交易明细;9、出入境记录查询;10、还款证明、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