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某、解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解某,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某某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解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已判刑入狱,解某经县医院诊断证明(精神分裂症),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