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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耀昌与唐益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耀昌,唐益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1643号申请执行人唐耀昌,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唐益昌,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153号原告唐耀昌诉被告唐益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益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2014年12月26日,本院查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被执行人唐益昌份额,查封期均为二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上述房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被执行人唐益昌与案外人唐某甲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被执行人唐益昌与案外人陈某某、唐某乙共有。此二套房屋因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份额,故不宜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益昌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耀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唐益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唐益昌支付借款人民币28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唐耀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审 判 员  傅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