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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湖德行初字第75号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雷甸镇塘北村。法定代表人黄锡全。委托代理人孔华刚。被告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亦平。委托代理人熊庆。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溯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人民陪审员 陆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