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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3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建永申请执行杨保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永,杨保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346-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永,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保庆,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负责人崔哲,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7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保平名下的豫EXY5**(豫E4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保庆登记在高保平名下的豫EXY5**(豫E4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王 欢审判员 李霄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绍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