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施君辉与杨元香不当得利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君辉,杨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施君辉。被告:杨元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君辉与被告杨元香为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君辉因被告杨元香未到庭应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君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