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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少燕、沈聪鑫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徐少燕,沈聪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少燕,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沈聪鑫,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少燕、沈聪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1557.75元及利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审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少燕、沈聪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少燕、沈聪鑫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61557.75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委字第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黄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