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忠慈与董艳合、新乡中兴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慈,董艳合,新乡中兴运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何忠慈,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艳合,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新乡中兴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群,任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14号。负责人邓善革,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晨,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何忠慈诉被告董艳合、新乡中兴运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何忠慈于2014年10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何忠慈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何忠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忠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625元,由何忠慈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