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冼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冼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冼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冼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冼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冼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