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党丽、曹乾坤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党丽,曹乾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丽红、杨辉,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丽。被告曹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党丽、曹乾坤追偿权一案中,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46.5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