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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党丽、曹乾坤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党丽,曹乾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丽红、杨辉,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丽。被告曹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党丽、曹乾坤追偿权一案中,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46.5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