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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全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全,男,生于1969年9月21日,汉族,中专文化,原苍溪县龙洞乡卫生院职工,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任苍溪县龙洞乡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员,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龙洞乡卫生院宿舍。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苍溪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陈全违法所得赃款279989.50元,其中18724.30元返还给被害人蒲某某、6359.40元返还给被害人辜某某,其余254905.80元上缴国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提出抗诉,同时原审被告人陈全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苍溪县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陈全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准许上诉人陈全撤回上诉。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德雄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