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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4716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被告杨某,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地区保山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坤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人民陪审员  戴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