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许红军与吴必好、巢湖市轩俊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军,吴必好,巢湖市轩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许红军。被告:吴必好。被告:巢湖市轩俊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亚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军撤回对被告吴必好、巢湖市轩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