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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占伟与吴西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伟,吴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占伟,农民。被执行人:吴西振,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伟(又名李卫)与被执行人吴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并同意结案(已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饶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田孟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