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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甄某甲、甄某乙与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甲,甄某乙,甄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8号原告甄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宪光,阜平县信访局退休干部。原告甄某乙。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宪光,阜平县信访局退休干部。被告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甲、甄某乙诉被告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甲、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