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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与张文玲、李永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张文玲,李永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政府驻地。诉讼代表人林茂国。委托代理人许大伟。被申请人张文玲。被申请人李永洲,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张文玲、李永洲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文玲、李永洲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商公路南侧卧牛片区(新淮海路西延)项目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款35万元,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玲、李永洲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商公路南侧卧牛片区(新淮海路西延)项目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款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