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密淑玉,密淑顺,密起峰,贾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709-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被执行人密淑玉。被执行人密淑顺。被执行人密起峰。被执行人贾瑞英。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密淑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东南村0010号1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5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10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的房产三处。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续行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密淑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东南村0010号1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5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10号楼(临罗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的房产三处。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