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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平)等四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王某乙,王某丙,王粉,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平)。被执行人王粉(某)。被执行人王某丁。本院在执行王某甲、刘某与王某乙、王某丙(平)等四人赡养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平)等四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