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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汤古生与周东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古生,周东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汤古生,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周东兴,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古生诉被告周东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古生负担。审判员  陈长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